刑法中操纵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我最近在研究期货市场相关法律,对操纵期货市场罪的量刑标准很感兴趣。想知道具体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情节严重,什么情况下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以及相关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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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纵期货市场罪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它主要侵害了国家证券、期货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下面为你详细介绍其量刑标准及相关法律依据: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情形包括: 1. 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2. 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3. 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4. 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 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6. 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7. 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其次,若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至于何为“情节特别严重”,法律并没有明确的量化标准,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操纵行为的持续时间、交易金额、非法获利数额、对市场秩序的破坏程度等多方面因素来认定。 最后,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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