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我有一块耕地,最近听说要征收耕地占用税,不太清楚这个税是怎么征收管理的。想了解征收的范围、标准是啥,还有缴纳的时间和方式等具体内容,有没有啥减免政策也不太明白,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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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税。 在征收范围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所称耕地,是指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也就是说,只要是占用上述规定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都在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范围内。 关于征收标准,该法第四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税额如下:(一)人均耕地不超过一亩的地区(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为单位,下同),每平方米为十元至五十元;(二)人均耕地超过一亩但不超过二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八元至四十元;(三)人均耕地超过二亩但不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六元至三十元;(四)人均耕地超过三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五元至二十五元。各地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确定适用税额。 缴纳时间上,根据该法第十条,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对于缴纳方式,一般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电子税务局等渠道进行申报缴纳。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一些减免政策。比如第七条,军事设施、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占用耕地新建自用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其中农村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以及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自用住宅,免征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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