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18岁抚养权是如何规定的?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孩子马上18岁了。我想知道在离婚协议里,对于18岁孩子的抚养权是怎么规定的?是不用写这方面内容了,还是有其他要求?主要想了解这方面具体规定来处理离婚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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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关于18岁孩子抚养权的规定如下: 一般来说,如果子女已经年满18周岁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通常可不做抚养权安排,在离婚协议中注明子女成年即可。这是因为,根据《民法典》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他们能够对自己的生活作出自主决定。 不过,如果18岁的子女还在接受高中以下教育,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同时考虑孩子的意见来进行抚养权的判决。这是因为此时孩子虽然年满18岁,但尚未完全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父母对其仍有一定的抚养责任。 从抚养权的整体认定原则来讲,《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相关概念: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指能够通过自己独立的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也就是说可以自己做主进行各种法律允许范围内的行为,并对行为后果负责。 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法院在判决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等问题时,会综合多方面因素,比如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与子女的感情等,来判断哪种安排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最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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