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离婚时财产是如何划分的?


在我国,离婚时财产的划分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详细的规定。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财产分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个人财产,是指一方在婚前就拥有的财产,或者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等。这些财产在离婚时,通常仍归该方所有,不参与分割。比如,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其个人财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一般遵循以下原则。首先是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共同财产。只要双方达成的协议是自愿、合法的,法律会尊重双方的意愿。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就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中有过错,如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等,在分割财产时,法院可能会适当照顾无过错方。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总之,离婚时财产的划分要依据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