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下离婚时家庭主妇怎么分割财产?


在民法典规定下,离婚时家庭主妇分割财产的情况需要依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意味着,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家庭主妇和丈夫享有平等分割的权利。一般来说,在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其次,家庭主妇在婚姻中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的经济收入,但承担了较多的家庭事务,如照顾老人、抚育子女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所以,家庭主妇在离婚时可以依据此条法律,向丈夫请求补偿。 另外,如果丈夫存在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也从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家庭主妇的财产权益。 最后,如果家庭主妇在婚姻中是无过错方,而丈夫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家庭主妇可以在离婚时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