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走私文物罪是如何判刑的?


走私文物罪,简单来说,就是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海关法规和文物保护法规,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弄出国(边)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对于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的,一般会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是比较常见的量刑范围。 要是情节特别严重的话,那就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比如说,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一件以上,或者二级文物三件以上,或者三级文物九件以上的;又或者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达到一定数量标准,同时还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种车辆从事走私活动,或者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无法追回等情形的,就会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而情节较轻的,则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像是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不满三件,且具有造成文物严重毁损或者无法追回等情节的,就可能被认定为情节较轻。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还提到,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二级文物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走私文物罪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一级文物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三级文物的,认定为“情节较轻”。如果无法确定文物等级,或者按照文物等级定罪量刑明显过轻或者过重的,还可以按照走私的文物价值定罪量刑。比如,文物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文物价值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文物价值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情节较轻”。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该罪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各款的规定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