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比例是多少?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在查看公司的财务报表时,对福利费这一项比较好奇。想知道按照法律规定,公司发放的福利费不能超过工资总额的多少呢?这对公司的财务支出和我们员工的福利分配应该都有影响,所以想弄清楚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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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意味着从税务处理的角度来看,企业可以将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福利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 这里所说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企业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总和。而职工福利费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 举个例子,如果一家企业一年的工资总额是100万元,那么该企业在这一年可以税前列支的职工福利费最多就是100×14% = 14万元。如果企业实际发生的福利费超过了这个比例,超出的部分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就不能扣除了,这会影响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影响企业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所以企业在安排福利费支出时,要充分考虑这个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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