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招摇撞骗罪既遂具体是如何裁判的,有没有相关法律规定?
我最近了解到招摇撞骗罪这个罪名,想知道法院在面对招摇撞骗罪既遂的案件时,具体是依据什么来裁判的。比如不同情节的量刑标准是怎样的,有没有一些特殊情况会影响裁判结果。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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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法院对招摇撞骗罪既遂的裁判,主要依据《刑法》第279条的规定,根据其罪行轻重分两个量刑幅度进行处罚: 其一,构成招摇撞骗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也就是说,如果犯罪行为相对较轻,没有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那么犯罪嫌疑人通常会在这个量刑幅度内受到处罚。例如,只是偶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一些小范围的诈骗活动,没有给国家机关形象造成重大损害,也没有使被害人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其二,如果存在严重犯罪情节的,法院则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严重犯罪情节可能包括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重大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严重影响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等。例如,长期冒充警察进行诈骗活动,导致很多人上当受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严重损害了警察在民众心中的形象,这种情况下就可能被认定为具有严重犯罪情节,从而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 另外,如果是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则从重予以裁判。这是因为警察作为执法人员,其形象和公信力对于社会秩序的维护至关重要,冒充警察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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