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遗嘱指定监护人有哪些规定?

最近在处理离婚相关事宜,孩子抚养权归我。我担心以后万一有意外,孩子监护问题不好解决,就想通过遗嘱给孩子指定监护人。想了解离婚后,在法律上关于遗嘱指定监护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有啥条件和限制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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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遗嘱指定监护人是一个涉及到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家庭法律关系的重要问题。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这意味着,父母在担任监护人期间,如果一方去世,可以通过遗嘱为子女指定监护人。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随意指定。 一方面,父母虽然离婚了,但双方依然都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被监护人的父母均健在且都有监护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父或母一方不得单独立遗嘱指定监护人,否则就会剥夺另一方的监护权,除非父母双方协商一致 。比如,小李和小张离婚后,孩子由小李抚养,但小张同样是法定监护人,小李若未经小张同意单独立遗嘱指定其他人做孩子监护人,这种行为是不被法律支持的。 另一方面,遗嘱指定监护要符合遗嘱的相关规定。遗嘱是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遗嘱能力,不能设立遗嘱。设立遗嘱不能进行代理,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在危急情况下才能采用口头形式,且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口头遗嘱失效。遗嘱只有符合生效条件时,指定监护才开始生效。 此外,如果存在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相关概念: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从《民法典》的规定看,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 遗嘱:特定人在身前对自己的财产通过订立法律文书的形式,进行预处分的行为,在该人去世后,相关当事人需要按照该遗嘱的规定分配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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