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最近了解到一些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骗的案例,想知道具体达到什么样的标准才会被认定为招摇撞骗罪立案。比如是不是只要冒充了就会立案,还是需要造成一定后果才会立案?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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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其立案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主体方面**: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已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招摇撞骗罪的主体,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只要符合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要求,都可能构成本罪。


**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及其在社会上的威信,同时也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权益。例如,冒充公安人员执法,会让民众对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产生怀疑,影响其正常执法活动。


**主观方面**:在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并且是以骗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这里的非法利益包括各种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比如,为了获取钱财、名誉、地位等。如果行为人仅仅是出于耍威风、满足虚荣心而自我炫耀,并无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则不成立本罪。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行为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及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并且这种行为原则上就应当以犯罪论处,应当立案侦查。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例如,偶尔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可能就不会被认定为犯罪。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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