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摇撞骗罪是否能刑事和解?


招摇撞骗罪能否刑事和解,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解释一下相关概念。招摇撞骗罪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制度。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两种类型的案子,即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可以和解。对于招摇撞骗罪来说,如果情节比较轻,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赔礼道歉,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也愿意和解的,那么就有可能进行刑事和解。例如,犯罪嫌疑人只是偶尔一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并且积极弥补被害人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这种情况下可能可以刑事和解。 然而,如果招摇撞骗罪的情节严重,比如严重损害国家机关形象和威信、多次招摇撞骗、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就不能适用刑事和解。例如,犯罪嫌疑人多次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这种情况下就不可以刑事和解。 在实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会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查,并且负责组织和解协议的起草工作。如果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和自愿原则,那么在后续的处理中会作为一个重要的考量因素。比如在量刑时,法院可能会根据和解情况酌情从轻处罚。 总之,招摇撞骗罪能否刑事和解要综合多方面因素判断,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