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该如何取证与鉴定?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在各类法律纠纷中变得越来越重要。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用作证据的一切材料及其派生物,它涵盖了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多种形式。 电子证据的取证是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方法和规则。首先,自行取证时要注意证据的完整性和关联性。例如,对于聊天记录的取证,要完整保存整个聊天过程,不能有删减或修改,并且要确保该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直接关联。在操作上,可以通过截屏、录屏等方式保存证据,但要注意记录下操作的时间、设备等信息。另外,也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电子证据,这就需要遵循合法的程序。比如,向银行调取转账记录时,要携带合法的证件和手续,按照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如果自行取证遇到困难,还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电子证据的鉴定是确定电子证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重要环节。可以委托专业的电子数据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些机构具备专业的技术和设备,能够对电子证据的来源、存储、传输等环节进行全面审查。在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会依据相关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电子证据是否被篡改、伪造等情况进行判断。鉴定完成后,会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鉴定报告。该报告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规定,电子数据存在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但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由当事人提交或者保管的于己不利的电子数据;(二)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的;(三)在正常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四)以档案管理方式保管的;(五)以当事人约定的方式保存、传输、提取的。电子数据的内容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真实性,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