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房贷由谁偿还?
我和另一半打算离婚,名下有套房子还在还房贷。现在不知道在离婚协议里该怎么约定房贷由谁偿还,不清楚法律上对于这种情况有没有规定,也不知道怎么约定才合理合法,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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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由谁偿还这个问题,首先要明确房贷偿还责任的约定主要是夫妻双方之间的内部约定。
从法律概念上来说,房贷本质上是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如果该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贷通常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谓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贷由哪一方偿还。这种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有效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种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银行。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由一方偿还房贷,但如果负责偿还的一方没有按照约定还款,银行仍然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因为银行与夫妻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基于夫妻双方的整体信用和还款能力,银行在发放贷款时并不会考虑夫妻之间内部的债务分担约定。
所以,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了由一方偿还房贷,而另一方在承担了银行的还款责任后,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进行追偿。在实际操作中,为了避免后续可能出现的纠纷,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最好明确约 定如果一方未按时偿还房贷导致另一方承担额外责任时的赔偿方式和违约责任。同时,也可以考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到银行办理相关的债务变更手续,征得银行的同意,将房贷还款责任正式转移到一方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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