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具有法律效力吗

最近在考虑离婚的事情,涉及到房贷问题,和另一半打算在离婚协议里约定好以后由谁来还贷。但又担心这样的约定有没有用,所以想了解下离婚协议里约定还贷方到底具不具有法律效力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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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还贷方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合同是平等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从这方面讲,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还贷方进行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就像签订了一份合同。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说明法律认可夫妻双方可以对共同债务的偿还进行协商约定。 不过,这个约定有一定限制,它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比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后,夫妻和银行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作为债务人要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了还贷方,但如果没有取得债权人(银行)的同意,该约定对银行是没有约束力的。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关于还贷方的约定在夫妻内部是有效的。如果一方按照约定承担了还贷责任后,另一方不履行,承担还贷责任的一方可以依据离婚协议向对方追偿。但在对外关系上,债权人(银行等)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主张。 相关概念: 善意第三人:就是在民事交易中,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存在某种情况而进行了相应行为的人。比如在离婚房贷这件事里,银行不知道夫妻间关于还贷方的约定,银行就是善意第三人。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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