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按揭房款由谁偿还?
最近在和配偶协商离婚,涉及到一套有按揭贷款的房子。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这按揭房款到底该谁来还呢?想了解具体规定以及不同情况的处理方式,希望能心里有个底,避免之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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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处理离婚协议中按揭房款由谁偿还的问题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首先,如果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购置此房产所产生的债务,也就是按揭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通俗来讲,就是夫妻双方都有责任一起还这个房贷。当然,夫妻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比如在得到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代替另一方承担全部或者部分的还款责任。不过要注意,这种内部约定不能直接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如果银行等债权人追讨债务,即便夫妻有内部约定,债权人仍可以向夫妻任何一方追讨。在银行向未承担债务一方追讨成功的情况下,该方有权向另一方提出追偿。 其次,如果房产是一方婚前用个人财产付首付,婚后共同财产还房贷,且不动产登记在付首付方名下的。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时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但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 总之,离婚协议中关于房贷偿还的约定,既要遵循法律规定,也要充分考虑双方实际情况和银行等债权人的要求,确保约定明确且可执行,避免后续纠纷。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夫妻共同生活对第三人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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