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案件诉讼当事人有哪些需要了解的要点?


在一审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有诸多需要了解的重要内容。 首先是当事人的权利方面。当事人享有申请回避权,比如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若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就有权要求他们回避,这是为了保证案件能公正审理 。辩护权也很重要,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还有举证、质证的权利,能通过这个来维护自己的主张。最后陈述权让当事人能在最后表达自己的观点。另外还有请求抗诉权、上诉权等。 义务方面,当事人要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不能滥用;要遵守诉讼秩序,保障庭审的正常进行;如实陈述案件事实,如实举证,不能虚假陈述和伪造证据;并且要依法履行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或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书。 关于申请回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正如前面提到的审判人员等存在特定情形时,就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要求其回避。 在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院开庭审判前,要做一系列准备工作。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其可以委托辩护人,必要时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为其提供辩护;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 一审刑事案件的宣判,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定期宣判的,应当在宣告后立即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审限方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如需延长审理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延长一个月。 上诉方面,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也可以提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相关概念: 申请回避权:是指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时,要求这些人员退出案件处理程序的权利。 辩护权: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指控进行辩解,提出有利于自己的事实和理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 举证、质证的权利:举证权是指当事人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自己主张的权利;质证权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询问,以确定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权利。 最后陈述权:是指在法庭审理结束之际,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请求抗诉权: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不服一审判决时,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权利。 上诉权: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依法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