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贷是否有效?
我和配偶打算离婚,还有房贷没还清。我们想在离婚协议里约定由一方来还房贷,可又担心这样的约定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这种在离婚协议里约定一方还贷的情况,在法律上到底认不认可,会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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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贷是有效的,但存在一定限制条件。 首先,从法律原理上来说,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贷时,满足这些条件,那么这个约定在夫妻双方之间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也就是说,夫妻二人要按照这个约定来履行各自的义务。 然而,这个约定不能对抗第三人(主要指债权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即便离婚协议约定了一方还贷,但如果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然有权向夫妻双方主张还款。比如,常见的夫妻共同贷款买房产生的房贷,如果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还贷,但银行作为债权人,在未同意该债务转移的情况下,依然可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 不过,如果一方已经就夫妻共同债务履行了清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主张另一方应当依照离婚协议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 另外,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款,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为家庭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产生的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例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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