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
我离婚后有探视孩子的权利,但孩子父亲最近说要中止我的探视权。我不明白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想知道法律规定的中 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有哪些,我好判断他的说法是否合理。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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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也被称为探望权,指的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依法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对于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情形,我们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这里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一个比较宽泛的概念,在司法实践中,一般包含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首先,探视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比如患有传染性极强的肺结核等疾病,此时如果进行探视,很有可能会将疾病传染给子女,对子女的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威胁,这种情况下就可能会被中止探视权。
其次,探视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例如探视权人对子女实施了殴打、虐待等暴力行为,或者存在性侵犯等犯罪行为,这无疑会对子女的身体和心理造成极大的伤害,从保护子女的角度出发,会中止其探视权。
再者,探视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比如教唆子女去偷东西、参与打架斗殴等,这会对子女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产生不良影响,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也可能导致探视权被中止。
另外,探视权人有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这样的环境会对子女产生不良示范,使子女面临接触不良行为的风险,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法院也可能会中止其探视权。
如果出现了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申请。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会依法作出中止探视权的判决。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探视权,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恢复条件的,会作出恢复探视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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