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房贷未还清应该由谁来继续还房贷?
我最近正打算离婚,但是我们还有房贷没还清。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房贷到底该由谁来继续还呢?是获得房子的一方,还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法律规定,希望能了解一下这方面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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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房贷未还清,由谁继续偿还需分情况来看。 首先,如果是一方婚前贷款购买房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那么尚未还清的房贷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这里的依据是相关法律对于个人财产和债务的界定原则。虽然婚后有共同还贷,但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从物权角度看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过,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法院会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作出公平裁判。比如,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夫妻共同还贷50万,房子增值了100万,那么在离婚分割时,对于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另一方是可以主张权益的。 其次,如果是婚后贷款买房的,这一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也就是说,婚后贷款买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通常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房贷。当然,如果夫妻双方经过协商可由其中一方进行偿还,这种约定在夫妻之间是有效的,但对银行没有约束力。因为银行作为债权人,房屋是夫妻共同贷款购买,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对偿还贷款应承担连带责任。比如夫妻约定由一方偿还房贷,但如果这一方无力偿还,银行仍有权向其配偶追偿。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债务:就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者其中一方为了夫妻共同生活等需要所负的债务。 连带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要求偿还全部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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