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了但房贷还没还完该怎么办?


离婚了房贷没还完,常见的处理方式如下: **协商处理**: - **一方得房继续还贷并补偿另一方**:夫妻双方可以协商,由其中一方取得房屋产权,并继续承担剩余房贷的偿还责任。取得房产的一方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补偿,补偿内容可包括已偿还贷款部分的一半及房屋增值部分等。比如,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价值100万,已还贷20万,离婚时房屋增值到120万,一方要房的话,需补偿另一方(20÷2 + (120 - 100)÷2 )= 10万元。 - **出售房产偿还房贷后再分割**:夫妻双方也可以协商将房屋出售,用出售所得款项偿还剩余房贷,如有剩余则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例如,房屋卖了130万,剩余房贷30万,偿还后剩余100万,夫妻可各分得50万。 **诉讼处理**: 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判决。一般会考虑夫妻双方的经济状况、房屋购买情况等因素。例如,如果一方更有能力偿还房贷且对房屋的需求更强烈,法院可能判决该方取得房屋产权并承担房贷,同时对另一方进行合理补偿;如果双方均无能力单独承担房贷,法院可能判决将房屋出售偿还房贷后再进行财产分割。 此外,无论采取哪种方式,都需要与贷款银行联系,办理相关手续,如变更还款责任人等,以免造成违约。法律依据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