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离婚后房贷如何分割?

最近在处理离婚的事情,房子还有房贷没还完。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房贷到底该怎么分,是双方一起承担,还是有别的划分方式,是按照房子的归属来确定房贷承担方吗,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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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贷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判断。 首先,如果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贷部分通常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时,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例如婚后双方共同贷款买房,没有特别约定,那这房子和房贷就是共同的,离婚时可以先协商,协商不成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判决,比如双方经济状况、对房屋的贡献、子女抚养情况等,一般会有一方取得房产并继续偿还剩余房贷,同时给予另一方相应的房屋价值补偿。 其次,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若房产登记在首付方名下,一般房产归首付方所有。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首付方应给予另一方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的补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最后,关于父母参与出资购房且有房贷的情况。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首付,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婚后夫妻共同还贷,房产归登记方所有,共同还贷部分及增值部分按照前面婚前一方贷款购房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处理。婚后一方父母出资首付并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房贷的分割也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方式分割。 相关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房屋增值部分:是指房屋在购买后因市场因素等导致的价值增加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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