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没还清夫妻离婚该如何处理?


当夫妻房贷没还清却要离婚时,处理方式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要明确房贷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房贷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接着是房产的分割问题。如果是婚前一方付了房产的首付款,婚后男女双方共同还贷,房产登记在首付款一方名下的,该房产可以视为登记方的房产,但具体分割也需区别对待。首付款应视为首付款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房屋上涨部分以及共同偿还贷款的部分,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外,应当视为共同财产。若在离婚时房贷仍未付清,则视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不过,共同还贷部分,不论用一方个人工资还是双方工资还贷,一般都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除非一方能证实其还贷资金来源于个人婚前财产。 房产分割的具体方式有多种。如果一方要房,另一方不要房,得房者需给另一方一半补偿,房屋价值按市场价计算,通常以房地产专业评估公司的评估价值作为依据;如果夫妻双方都要房,可采取竞价方式获得产权,出价高者获得房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女方带着哺乳期的孩子且没有其他住房生活困难时,竞价方式可能不适用,此时可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住房归属,得房者给对方一半补偿;要是双方都不要房,可拍卖房屋,所得价款平均分割。 此外,在处理房贷问题时,还须与所涉及的贷款银行就变更还款主体事宜展开沟通,防止出现违约行为。若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概念: 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