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刑释放与假释的区别是什么
减刑释放和假释确实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法律概念。下面为您详细解释它们的区别:
首先,适用对象不同。假释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且已经执行了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比如,被判处有期徒刑的,需要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 。《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不过,累犯以及因一些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而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就可以减刑。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这在《刑法》第七十八条中有明确规定。
其次,适用次数不一样。假释只能适用一次,并且有考验期和必须遵守的条件。《刑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在考验期内如果违反规定,就可能被撤销假释。而减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次采用。
再者,释放的性质和状态不同。假释是将犯罪分子提前释放,在考验期内予以考验,在考验期内犯罪分子要遵守相关规定,在这期间仍然处于刑罚执行状态,如果违反规定就会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剩余刑期。减刑则是适当减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监狱里执行相应的刑期,当刑期减到执行完毕,就正常释放。
最后,新罪和漏罪产生的影响不同。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则撤销假释,按刑法规定的原则进行数罪并罚;减刑后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响已经作出的减刑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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