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广东省深圳经济特区是如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我在深圳经营一家小公司,最近感觉市场上有些竞争对手的行为不太对劲,像是不正当竞争。我想了解下深圳经济特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有啥具体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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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反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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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有着一系列具体的规定和措施。 首先,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了多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有奖销售、商业诋毁等。在深圳经济特区,这些基本的界定同样适用。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深圳经济特区在执法过程中,会严格依据这些规定来判断是否构成混淆行为。 其次,关于监督检查方面。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在深圳经济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规定,监督检查部门调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询问被调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及其他有关单位、个人,要求其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与被调查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查询、复制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簿、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查封、扣押与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查询涉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的银行账户。这些措施确保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能够进行有效的调查和监管。 再者,对于法律责任。如果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同时,对于一些情节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可能会面临行政处罚,如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在深圳经济特区,相关部门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进行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总之,深圳经济特区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从行为界定、监督检查到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都有明确的操作和执行机制,以保障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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