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敲诈勒索罪是如何判罚的?
我想了解一下湖南地区对于敲诈勒索罪的判刑情况。身边有人好像涉及到了这方面的事情,所以特别想知道在湖南要是犯了敲诈勒索罪,到底会依据什么标准来判,不同情况的判罚区别有多大,心里好有个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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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简单来说,就是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对别人实施暴力威胁或者其他要挟手段,强行索要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关于数额认定,根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社会治安状况,在以上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湖南,数额标准通常遵循全国的一般标准,即2000元至5000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 ;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另外,多次敲诈勒索(2年3次以上),即使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也会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并且,如果具有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对未成年人等弱势群体敲诈勒索等情形 ,“数额较大”的标准还可以按照百分之五十确定。具有某些特定严重情形,数额达到“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百分之八十的,可分别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些都会影响最终的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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