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楼房一般怎么判?


在离婚案件中,楼房的判决是一个复杂且关键的问题,会受到多种因素的综合影响。下面从不同情况为您详细分析。 首先,如果该楼房是夫妻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下,该楼房通常会被认定为购买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参与分割。比如,男方在结婚前自己出钱买了一套房子,房产证上也只有男方的名字,那离婚时这套房子就还是男方的。 其次,若楼房是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方名下。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例如,女方婚前付了首付买了房子,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离婚时房子可能会判给女方,但女方要给男方一定的补偿,补偿包括共同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的部分。 再者,如果楼房是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无论登记在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一般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比如,夫妻婚后一起买了套房子,离婚时双方可以先商量房子归谁,如果商量不好,法院会综合各种情况来判决。 另外,如果该楼房是一方父母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