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如何规定的?

我开了一家小公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一些股东出资、股权确认之类的问题。听说《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这些方面有相关规定,想了解下这部司法解释具体是怎么规定的,看看能不能解决我公司目前遇到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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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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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是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结合审判实践,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的规定。 在股东出资方面,该解释明确了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据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对于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这在第十条有相关规定。 关于股权确认,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该内容出自《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此外,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在第二十四条有明确规定。 在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方面,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对前款规定的合同予以确认,或者已经实际享有合同权利或者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此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若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公司以此为由主张不承担合同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相对人为善意的除外,这在第三条有相关规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在诸多方面都对公司法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为公司运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裁判依据,有助于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等行为,保障公司、股东以及债权人等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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