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是如何定罚的?


盗窃的定罚是依据多方面因素来确定的。首先,要明确什么是盗窃罪,它指的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了盗窃的量刑标准:如果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一般来说,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不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上述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此外,还有一些特殊情况,即使盗窃财物数额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会以盗窃罪论处:一是多次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二是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构成犯罪;三是携带凶器盗窃,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要进行刑事处罚。 另外,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都依照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各共犯人基于共同的故意,实施了共同的犯罪行为,应对共同盗窃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对主犯、从犯等会根据其参与程度分别作出处理。关于盗窃既遂与未遂,一般认为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