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在审理一方有重大疾病的离婚案件时会怎么判?
我最近在考虑离婚,但是我爱人患有重大疾病,我很纠结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怎么判。我想知道法官在判定这类离婚案件时,会主要看哪些方面,是会优先考虑我爱人的病情,还是更看重我们之间的感情状况,又或者有其他的评判标准呢?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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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官审理一方有重大疾病的离婚案件时,判决依据主要是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重大疾病本身不是法院判定能否离婚的关键因素,而是要看是否满足上述感情破裂的条件。不过,在实际审判中,法官也会考虑一些其他因素。比如患病方的身体状况,这关系到离婚后其基本生活和后续治疗能否得到保障;双方的经济条件,看健康一方是否有能力在离婚后给予患病方一定的经济帮助,以体现公平和人文关怀;对家庭成员的抚育责任,如果有未成年子女,要考虑离婚对子女成长的影响等。 总之,法院会综合多方面因素,在保障患病方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兼顾另一方的权益,力求公平公正地做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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