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如何界定婚外情?


在我国法律中,并没有直接对“婚外情”给出明确统一的定义。但通常来说,涉及到婚外情相关的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来界定: 首先是通奸,指偶尔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简单来说,就是偶尔背着配偶和外面的异性有了不正当的性关系。不过在我国现行民法典列举的需要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的过错行为里,并没有把通奸包含进去。这意味着无过错方针对通奸行为一方提起的损害赔偿主张,严格从法律条文依据来看是缺乏的。不过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进行考虑,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也就是让与他人通奸的一方适当少分财产。 其次是同居,最高法司法解释将其定义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通俗讲,就是有配偶的人,和外面的异性,没有以夫妻名义,但长时间、比较稳定地一起生活居住。这在民法典里属于明确规定的过错行为,有这种行为的人就是过错方,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从理论上讲,除了在财产分割上少分或者不分财产外,过错方还有可能要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作出赔偿。 最后是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生活,并且周围的人也都认为他们是夫妻,这种情况就构成重婚罪;另外,明知他人有配偶还做出上述行为的,同样构成重婚罪。重婚的法律后果比较严重,除了要依据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外,在民事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仍然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法律对不同程度的婚外情相关行为有着不同的界定和处理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