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子女探视权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我离婚后孩子判给了对方,我想见孩子,但是对方总是找各种理由阻拦我。我想知道法律对于子女探视权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看望孩子的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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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视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没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有去看孩子的权利,和孩子一起生活的那一方得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能被随意剥夺。首先,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离婚的双方可以自己商量。比如是一周见一次,还是一个月见一次,是到对方家里接孩子,还是在某个公共场所见面等等,都可以协商确定。 如果双方商量不下来,就可以找法院,让法院来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实际情况,比如年龄、生活习惯,还有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的探视方式和时间。 不过,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如果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比如有暴力倾向、吸毒等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对方的探视权。等导致中止的情况消失了,再恢复探视权。 对于有协助义务的一方,如果拒绝配合,不履行协助义务,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是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而不是子女本身,不会强迫孩子和不直接抚养的一方见面。总之,子女探视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也需要在合法合理的框架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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