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措施的时间不得超过多少小时?
我因为涉及一些事情,被采取了留置措施。现在心里很慌,不知道这个留置措施一般不能超过多长时间。我就想弄清楚这个时间限制,好心里有个底,也知道自己大概还要面临多久这种情况,所以来问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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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措施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手段,在监察工作中发挥着关键作用,不过它的使用有着严格的时间限制。 从概念上来说,留置措施是指监察机关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特定情形下,将其带至并留在特定场所,使其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配合调查而采取的一项案件查办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时间是以“月”为单位,并非以“小时”计算。三个月的起始时间,一般是从被调查人被采取留置措施之时开始计算。 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也就是说,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所谓的特殊情况,通常是指案件重大复杂,如涉及多人多起犯罪事实、跨地区犯罪、取证困难等情形,导致在三个月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如果留置期限届满,监察机关就应当及时解除留置措施,不能继续留置被调查人。 被留置人员的合法权益也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留置期间,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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