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赠予的物品是否还可以追回?
我之前自愿把自己的一个贵重物品赠予了朋友,现在因为一些原因我想把这个物品要回来。我不太清楚从法律角度看,我这种自愿赠予的物品还能不能追回呢?想了解下具体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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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层面,自愿赠予的物品是否可以追回,需要分情况来看。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赠与合同这个概念。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简单来说,就是一方愿意把东西白白送给另一方,另一方也同意收下,这就形成了赠与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如果物品还没有给到对方,或者相关的权利(比如房产的过户登记等)还没有转移,赠与人是可以反悔,把东西不送了的。例如,你打算送朋友一部手机,在还没把手机交到朋友手上之前,你改变主意不想送了,这是没问题的。 然而,如果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转移,通常情况下是不能随意撤销赠与的。但也有例外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比如,你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子女,并且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但之后子女对你不管不顾,不履行赡养义务,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赠与,把房子要回来。所以,自愿赠予的物品在满足一定条件时是有可能追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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