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欠款多长时间会失效?


在法律语境中,所谓欠款“失效”,准确来说指的是欠款纠纷的诉讼时效届满。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无法通过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具体到欠款问题,如果双方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从还款日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三年。例如,甲和乙约定乙在2023年1月1日还款,若乙未按时还款,甲从这一天起就知道自己权利受到损害,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到2026年1月1日届满。 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日期,那么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还款,但要给债务人合理的准备时间。在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过,如果债权人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十年内没有主张权利,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比如,丙借给丁一笔钱,没约定还款时间,2000年借的,到2020年丙才要求丁还款,丁拒绝,丙此时才知道权利受损,但因为距离借款时间已经超过二十年,若丙起诉,法院一般不予保护。 此外,诉讼时效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等法定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形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如果在诉讼时效内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过欠款,或者债务人承诺还款,那么诉讼时效就会重新开始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