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失效后多久可以再次获得?
商标注册失效后再次获得的时间需要分不同的情况来看。首先,我们要了解商标注册失效的常见情形,包括商标到期未续展、商标被撤销以及商标被宣告无效。
当商标到期未续展导致注册失效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而自商标注销之日起一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也就是说,在商标到期未续展失效后,一年之后就可以再次申请该商标。
如果商标是因为被撤销而失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并没有明确限制再次申请的时间,通常在商标被撤销后,就可以立即再次申请。
若商标是被宣告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这种情况下,同样没有明确限制再次申请的时间,一般宣告无效后就能够再次申请。
综上所述,商标注册失效后再次获得的时间因失效情形而异。商标到期未续展失效的,一年后可再次申请;商标被撤销或宣告无效的,通常失效后即可再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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