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至逮捕后多久会进行审判?


从拘留到逮捕后到审判的时间,在法律上是有一系列规定和不同情况的。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拘留和逮捕的概念。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则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或由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在侦查阶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此外,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补充侦查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最后到审判阶段,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综上所述,从拘留到逮捕后到审判的时间,会受到案件复杂程度、是否补充侦查等多种因素影响,短则几个月,长则可能达到一年甚至更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