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需要经过几次债权会议?
我公司经营不善申请了破产,目前已经开了一次债权会议,不知道后续还得开几次。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破产程序中到底需要经过几次债权会议呢?心里有个底也好做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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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程序里,债权会议是由所有债权人组成的,目的是通过对破产事项的决议,来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破产必须经过几次债权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这表明,债权会议的召开次数会根据破产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破产过程比较顺利,没有太多复杂的情况和争议事项,可能召开一两次债权会议就能完成相关决议。比如企业资产清晰、债务关系明确,在第一次会议上就可以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并通过。 然而,要是破产案件存在诸多复杂因素,像企业资产情况不明、债权债务存在较大争议等,就可能需要多次召开债权会议。例如,对于破产财产的评估价值债权人存在分歧,就需要再次开会讨论新的评估方案;或者在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时,不同类型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平衡,也需要反复开会协商。所以,破产过程中债权会议的次数是不固定的,要视具体的案件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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