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基本原则有几个?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刑法始终,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根本性指导意义的准则。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个是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含义是,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简单来说,就是什么样的行为构成犯罪,以及构成犯罪后要受到怎样的处罚,都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这就限制了司法机关的权力,防止其随意给人定罪和量刑。比如,在没有法律规定某种行为是犯罪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就不能把这种行为当作犯罪来处理。《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就是罪刑法定原则的法律依据。 第二个是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这个原则意味着,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无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追究刑事责任,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依法定罪、量刑和行刑。比如,不管是普通公民还是位高权重的官员,只要实施了犯罪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不会因为身份的不同而区别对待。《刑法》第四条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这体现了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第三个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该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也就是说,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比如,一个人实施了轻微的盗窃行为,和一个人实施了严重的抢劫并致人重伤的行为,他们所受到的刑罚肯定是不一样的,要根据他们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和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来量刑。《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就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法律依据。 总之,这三个基本原则相互联系、相互制约,共同构成了我国刑法的基石,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