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同意离婚起诉几次会判离婚?
我想和另一半离婚,但对方不同意。我打算起诉离婚,不知道起诉几次法院才会判离,是起诉一次就有可能判离,还是要多次起诉才行呢?想了解一下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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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上,法院判决离婚的关键依据是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而不是起诉离婚的次数。下面来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也就是说,如果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时,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存在上述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情形,比如有对方重婚的证据、实施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并且经过法院调解无效,那么法院有可能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准予离婚。 然而,如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法院通常不会在第一次起诉时就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原告可能需要在判决不准离婚的六个月后再次起诉。再次起诉时,如果能提供新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或者存在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等符合法定判离的情形,法院就很可能会判决准予离婚。 所以,起诉几次会判离婚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次数标准,核心还是看是否有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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