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处罚法至今修改过几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是一部规范行政处罚设定和实施的重要法律。截至2025年2月,这部法律一共经历过三次修改。第一次修改是在2009年8月27日。此次修改主要是为了让《行政处罚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保持一致。这一年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进行了部分条文的修改,其中第五十九条中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修改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次修改发生在2017年9月1日。为了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保证行政处罚的顺利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对《行政处罚法》作出了修改。具体修改内容是将第三十七条中的“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修改为“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三次修改是在2021年1月22日。这一次的修改力度比较大,是全面修改。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由原来的八章六十四条增加到八章八十六条,对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种类、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适用、程序等内容都进行了调整和完善。这次修改回应了当前行政处罚实践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为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和制度支撑。总之,《行政处罚法》的这三次修改反映了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也体现了法律与时俱进,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