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分为几种法律?


从法的效力等级来看,法律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是国家的总章程,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等根本性问题。其他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概念,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仅次于宪法。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这些法律调整国家和社会生活中某一方面带根本性、全面性的社会关系。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它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通常是为执行法律的规定或者履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而制定的。例如《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 规章: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规章的效力低于前面所述的几类法律形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