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有几种减刑方式?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对于诈骗案件的犯罪分子,确实存在多种减刑方式。 首先是有立功表现。简单来说,立功表现就是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做出了对国家和社会有积极作用的行为。依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比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在监狱里要是有人正要实施严重犯罪行为,犯罪分子成功阻止了,这就属于这种情况;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是真实的,像发现监狱里有人计划重大犯罪或者检举外面的重大犯罪线索;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通过自己的智慧创造出有价值的东西或者推动了技术进步;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不顾自身安危救助他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如果有这些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要是有一般的立功表现,比如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也可以获得减刑机会。 其次是有悔过表现。这意味着犯罪分子要真心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且用实际行动来证明。常见的比如主动退还赃款,把诈骗得来的钱还给受害者或者相关部门,减少受害者的损失;赔偿受害人损失,除了退还赃款,如果受害者因为诈骗行为还有其他经济损失,给予相应赔偿;并且要真诚地向受害者表达歉意,争取得到受害者的谅解。这些行为都能体现犯罪分子的悔过态度,进而有可能获得减刑。 另外,还有自首情节。如果在实施诈骗犯罪行为之后,犯罪分子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所犯下的全部罪行,这种自首行为在后续量刑以及服刑过程中都可能成为减刑的考量因素。 不过要注意,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有明确限制的。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而且减刑需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只有当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分子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才会裁定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