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对夫妻债务是如何处理的?
婚姻法现已废止,关于夫妻债务的处理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一起签字贷款买房,这个贷款就是夫妻共同债务;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开销,如购买生活用品、支付孩子学费等所借的钱,也属于共同债务。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偿还。一般来说,先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然而,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为个人投资或赌博等行为所借的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也就是说,当债权人要让非举债方承担债务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这笔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的事务。此外,在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也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这意味着,即使夫妻离婚,对于共同债务的偿还责任并不会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而消失,双方仍需按照法律规定或协议约定来承担。总之,在处理夫妻债务问题时,关键在于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共同债务,这需要根据债务的形成原因、用途以及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等多方面因素来综合确定。同时,法律也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要求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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