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费用一般是多少?


开庭费用,通常指的是向法院缴纳的诉讼费用。诉讼费用主要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等。 首先说案件受理费,它根据案件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比例分段累计交纳。比如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以此类推。非财产案件的受理费则相对固定,例如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申请费也是诉讼费用的一部分。比如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一定比例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用的交纳和收取制度应当公示。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按照其财务隶属关系使用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当事人,还可以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减交、免交或者缓交诉讼费用。例如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总之,开庭费用并非一个固定的数额,而是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