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偷了多少钱可以立案?


在我国,盗窃罪的立案标准通常与财物价值有关,但具体数额并非全国统一,而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一般来说,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就可以立案。也就是说大部分地区被偷财物价值在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公安机关会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 不过,除了数额标准外,还有一些情形即使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也会予以立案。根据该解释第二条,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盗窃公私财物价值达到“数额较大”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时,就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予以立案。此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不论被盗财物数额多少,都应当立案追究。这里的“多次盗窃”是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