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子女探视权一般一个月几次?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很想念孩子,想多去看看他,但前妻说我不能去太频繁。我想知道法律上对于子女探视权一个月的次数有没有规定,一般是几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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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子女探视权
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子女探视权的行使次数并没有一个固定的、统一的法律规定明确每月具体是几次。探视权,简单来说,就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看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和亲情而产生的,也是为了保障子女能够在父母双方的关爱下健康成长。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首先鼓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这是因为父母最了解自己和孩子的情况,协商出来的方案可能更符合实际需求。比如,如果孩子年龄较小,过于频繁的探视可能会让孩子不适应,影响其正常的生活和休息;而如果孩子年龄较大,可能更希望能有更多时间和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相处。 如果父母双方无法就探视的次数、时间等达成一致,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判决。法院在判决时,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一方面会考虑孩子的年龄、身体状况、生活学习安排等情况。例如,对于正在上学的孩子,法院可能会安排在周末或者假期进行探视,以不影响孩子的学业。另一方面,也会考虑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实际情况,比如工作时间、居住地点等。如果一方工作繁忙,居住地点又离孩子较远,法院可能会适当减少探视的次数,但会保证其有足够的时间和孩子相处。 此外,如果在探视过程中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酗酒、暴力等不良行为,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和身体安全,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探视权。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探视权会恢复。 所以,子女探视权一个月具体几次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关键在于父母双方的协商以及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合理判决,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健康成长和父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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