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如何组成的?
我想成立一个人民调解委员会,但是不清楚它的组成方式。比如人员数量有没有要求,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的人才能加入,是怎样产生这些成员的,希望了解一下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的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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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其组成情况。 关于人员数量和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八条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三至九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必要时,可以设副主任若干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居住的地区应当有人数较少民族的成员。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产生方式也有明确规定。该法第九条表明,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对于担任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的条件,虽然法律未详细规定严格的专业资质等条件,但在实际中,作为调解民间纠纷的主体,人民调解员一般需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为人公正、善于联系群众,并且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调解能力等。这样才能更好地处理各类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总之,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是有明确法律规定的,从人员数量、产生方式等各方面都做了规范,以保障其能有效发挥调解民间纠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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