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我在涉及民事诉讼的事情中,想了解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监督方面有啥规则。不清楚检察院在监督时依据什么来做,有什么具体的流程和要求,想知道《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里到底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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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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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是为保障和规范人民检察院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其他有关规定而制定的规则。 首先,它明确了人民检察院进行民事诉讼监督的范围。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以及对执行活动的监督等。比如,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这就给当事人在对法院裁判结果有异议时,提供了向检察院寻求救济的途径。 其次,该规则规定了监督的程序。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提交监督申请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后,会对案件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调阅人民法院诉讼卷宗、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等。对于符合监督条件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提请抗诉或者提出抗诉等。例如,当检察院发现法院的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时,就会依法采取相应的监督措施。 再者,它也对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的权力和义务进行了规范。检察院在行使监督权力时,要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当事人也要配合检察院的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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