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怎样规定的?
我想了解《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的具体内容。我在生活中可能会涉及到一些刑事诉讼相关的事情,不太清楚检察院在其中的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想知道这个规则对检察院在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职责、权限、程序等方面是如何规定的,希望能有个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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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是为保证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正确履行职权,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结合人民检察院工作实际而制定的规则。 该规则对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各项工作进行了详细规范。比如在管辖方面,它明确了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不同类型刑事案件的管辖权划分。根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实行分级立案侦查制度,上级人民检察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直接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本院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侦查;下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的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侦查。 在辩护与代理环节,规则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应当依法保障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的会见、阅卷、收集证据等权利。 在审查逮捕方面,规则规定了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程序和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等。 此外,该规则还对侦查、审查起诉、出席法庭、特别程序等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都作出了细致的规定,确保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能够依法、公正、规范地行使职权,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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