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以旧换新该如何缴税?


在国有企业开展以旧换新业务时,缴税问题涉及到多个方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增值税方面来看。增值税是对商品生产、流通、劳务服务中多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不过,对于金银首饰以旧换新业务,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金银首饰具有特殊性,其价值相对稳定且易于鉴定,所以采用了不同的计税方式。 其次,企业所得税方面。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以旧换新业务中,销售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也就是说,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和购进成本,按照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最后,消费税方面。如果国有企业以旧换新的商品属于消费税应税消费品,比如高档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等,那么还需要缴纳消费税。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其计税依据通常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有一定关联,一般也是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不同的应税消费品适用不同的税率,企业需要根据具体的商品类型来确定适用税率并计算缴纳消费税。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以旧换新业务在缴税时,要根据业务的具体情况,分别按照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相关规定进行准确核算和申报纳税。





